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4-18 点击数次
各办学学院、有关单位:
经举报,校内有些单位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社会培训机构签署合作协议,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不仅损害学校声誉,而且给学校带来隐患和不安定因素。按照学校规定,凡未经我院批准、学校法律事务室审核的合作协议而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均视为违规办学,请各单位自查、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于4月28日前报我院(邮箱:sdce@sdu.edu.cn)。
继续教育学院
201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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